本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陆山)对滥用保全措施的不予裁定保全、依法确定保全财产限额、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活动的影响……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一部分财产保全案件当中出现的滥用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营商环境的现象,进一步细化、规范了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力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通知》主要确立了财产保全工作的善意文明理念,积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归纳了实践中发现的滥用财产保全的四种行为,明确了申请保全人对拟保全财产的估值承担举证责任,对财产估值方式进行了有利于实际操作的简化,构成全面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的体系。
为解决过去在财产保全中执法尺度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深圳中院还进一步细化了财产保全的实务指引。依法确定了保全财产限额,防止出现超标的保全,同时在保证保全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为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活动的影响,允许被保全人继续合理使用情形,列出了一般情况下选择保全财产的顺序,依法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此外还建立了快速处理机制,全力保障财产保全程序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通知》的出台,既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利,依法作为,应保尽保,又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善意文明的工作理念,规范执行,该保才保,坚决避免恶意保全和明显超标的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圳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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