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某电视台将根据《聊斋志异》改编一百集电视剧,这是个了不起的构想。《聊斋》实在是一部奇书,作者蒲松龄为之呕心沥血二十余载,凝聚了他对明清交际的社会生活的深刻感受,其中特别是对司法黑暗和人民覆盆喊冤的描写和评价,在今天——距离蒲公的时代三百多年后,仍有极大的认识价值。优秀的古典文学作品,总是浓缩着其时代社会现实的信息,一当释放出来,如同打开一幅幅画卷,令人叹为观止,从中得到十分复杂的多方面的启迪。
蒲松龄一生(公元1640-1715年)饱经人世沧桑,对于封建王朝机体中的腐败、人民的疾苦观察入微,郁郁不平之气积结于心。他借小说言志,因为多是以鬼狐及人间异事和传闻为题,许多道理未能正面道出,于是,仿《史记》太史公笔法,对所记述的人物和事件加以评论,既然所写内容不是历史,所以用了 “异史氏曰”的形式。《聊斋》中与封建司法有关的作品有《折狱》、《王大》、《太原狱》、《于中丞》、《胭脂》、《冤狱》、《新郑讼》、《席方平》等篇,篇末均有
“异史氏曰”,结合作品研读他的评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异史氏曰”即蒲松龄的司法观。
例如《冤狱》,正文620字,评点倒有700字之多,足见作者旨在借题发挥,虽然“异史氏曰”通篇未评点冤狱事由,但实际是发抒胸臆,说明为官之道和百姓之苦,表达作家自己对执法的主张。他认为居官听讼必须谨慎从事,因为,“一人兴讼,则数农违时;一案既成,则十室荡产。”当接到讼词后,为官者应该迅速判断是否当审,如无须为之耗日费时,就要回绝。“不滥受词讼,即是盛法,且非重大之情,不必羁候;若无疑难之事,何用徘徊?”原因是官场积弊致深,许多时候正是利用诉讼,搜刮当事人双方钱财,为敲诈勒索,有时故意“动经岁月”,一案未了,告状者“皮骨已将尽矣”;而对真正的冤案,又往往“莫若无事”,使良民株累,可见,所谓明镜高悬的官府有时正是贪赃枉法之所在。
因此,蒲松龄将理想寄托在公正廉明的清官身上,如《于中丞》写康熙年间,与蒲松龄同时代的著名清官于成龙析疑察微的故事。蒲公认为只有像清官那样,办案时从“利民”着眼,务求实际,凭借智慧,才能见到“民情”,公正断狱。(见《折狱》)
蒲以“异史氏曰”提出“上顺国法,下应民情”的司法观,主张吏治,将公正执法寄希望于“仁且有智”的清官。显然,蒲松龄是一位封建法制主义的拥护派,但他的同情则始终在黎民百姓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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