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价货物,消费者普遍理解为“丢失或损毁后,快递企业应该按照保价额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的保价规定往往并非如此,此时就极易产生纠纷。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某快递公司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赔偿限额条款,酌情判决其赔偿原告某贸易公司16万元。
案件基本情形是原告某贸易公司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总共980元的运费和16元的保价费用,用于托运单价过千、总价26万元的250瓶威士忌。但途中车辆意外起火,货物全部损毁。原告要求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偿2000元,其理由是“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才损失的,这种普遍风险无法避免,且托运人在下单时未更改保价金额”,因此只能按照最低保价金额2000元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消费者没有告知货物的实际价值,快递公司也未明确提示格式条款,而是直接为消费者默认勾选了条款,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保价是一种加收费用的寄递业务,通常用于客户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情形,寄件人除了支付正常的运费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保价费,货物一旦丢失或者遭到损毁,快递企业按照保价额赔偿。不过,实践中各快递公司对保价都有不同的要求和计费方式,保价费用差别明显,同等申报价值的快件保价费用可能相差近十倍。此外,对于保价货物,消费者普遍理解成“丢失或损毁后,快递企业应该按照保价额全额赔偿”,但快递企业的保价规定往往并非如此,此时就极易产生纠纷。总的来看,现实生活中,保价货物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愿意赔付的数额往往低于消费者预期和货物实际损失价值。例如,有的快递企业规定在货物丢失或者损毁后,如消费者是“足额投保”或“超额投保”,一般会按照货物实际价值(根据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消费者“未足额投保”则只能按照保价比例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快递企业在寄件人保价时认可其声明的保价金额,货物丢失毁损后就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不过,由于货物丢失率并不高,一些快递人员在接单时对消费者保价基本上不审核或者疏于核实,任由消费者填写保价金额,甚至默许消费者超额投保(快递企业可收取更多保价费,但一旦货物丢失,快递企业就会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货物价值证明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但意外事故发生后,如果消费者无法提供货物价值证明,快递公司就会拒绝赔偿,从而引发纠纷。 笔者认为,这种疏于审核货物价值的保价“惯例”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使消费者未为货物保价,快递企业因自身过失弄丢或者毁损货物的,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货物的价值证明,也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毕竟,消费者支付运费后,快递公司就负有将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的义务。
为避免赔偿纠纷甚至诉诸司法,对快递企业来说,消费者保价的,要在保价前进行有效的价值审核,在运送中也要培训员工避免暴力分拣,做到安全运输,力求把货物完好无损地送到收货人手里,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应按照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对消费者而言,要妥善保管好托运货物的价值证明,以便货物丢失或损毁时实现顺利索赔,对于没有价值证明的货物尤其是易碎易损的高价值货物,要选取适合稳妥可靠的运输方式,提前核实好合同条款,避免索赔时出现扯皮,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