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与阜新市公安局联手排查积案,对在办的28件立案超过两年且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经济犯罪案件摸底,逐案研究后,其中未获省公安厅批复的22件案件将进入撤案监督环节。据了解,根据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会签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检察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每月开展受案、立案数据交换和案件分析研判,以长效机制遏制新增“挂案”。
“挂案”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2021年,我省有效化解涉民企“挂案”419件,针对“挂案”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要求提高立案审查工作效率,完善合理的撤案评价机制,加强侦查监督、诉前审查把关。
在立案时限上,《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受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在30日内,未收集到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检察院做好立案监督工作,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乱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以内,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都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撤案监督工作,着力纠正未经省级批准继续侦查而长期“挂案”等问题。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继续侦查,通知撤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实现对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同时,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联合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再排查工作,逐案实地回访涉案企业,对“挂案”清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单位制度机制不健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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