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了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案情显示,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2019年10月10日,牛某某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
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牛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明确了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抒说。(记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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