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1日电 (唐佳、朱江、实习生刘鸣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原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傅思明表示,此次表决通过的医师法对原执业医师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与教师、法官、律师等涉及职业类别的法律名称协调统一。
就广大网友热议的“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傅思明看来,这一方面是通过立法作出更加人性化的规定,体现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打消了医师助人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医师由于在公共场所出手救人反招致责任纠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例如在2017年9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一居民到药房买药时突然出现猝死症状,一名医师当场采取急救措施。但由于受救者出现了肋骨骨折等问题,遂起诉要求该医师进行赔偿。
实际上,原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施救有明确要求: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前述事件的不时发生,让医师群体对“救不救”多了一些顾虑。
对此,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被不少人称作是‘好人条款’。”
“医师法作为特别法,针对医师这一特定的职业群体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傅思明看来,此次医师法重申这一原则,并非多余。其中,就“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限定,他强调,这是为了与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急救行为进行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还需考虑救助者造成受助者损害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这种损害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傅思明强调,这不仅关系到判定救助者是否带有善意,也能有效避免对受助者的恶意损害。
“然而实践中,由于医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社会对医师救人的期待必然更高。”傅思明强调,消除医师对于在公共场所救助他人引发的责任纠纷很有必要,如此才能使医师在有人需要急救时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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