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重庆两男子在贵州开火锅店,为节约成本,竟给顾客吃地沟油,5个月内非法盈利人民币82050元。近日,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根据报道,两人的操作手法是,让厨师用筛子过滤掉火锅锅底内的残渣,把消费者食用剩下的锅底油通过洗油工艺洗出来,重新炼制后再次提供给消费者食用。这种牟利行为,不仅无视食品安全,也让消费者感到反胃,被刑拘罚款可谓自食其果。
事实上2012年前后相继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就明确要求严惩地沟油犯罪。比如《通知》提到,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按照《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如果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惩地沟油犯罪,才能以儆效尤、净化市场。不过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有不少网友质疑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震慑效果。这种质疑可以理解。首先,食品安全本身就兹事体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舆论层面自然会倾向于越重越好,罚到倾家荡产也喜闻乐见。而且,一年的刑期,和五年的上限还有一定距离,罚款两万的确很难产生警示效果。但除此之外,质疑处罚过轻,同样和地沟油犯罪高发多发且难以治理的大环境有关。
不久前,最高法的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生产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1.6万件。这是纳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未纳入乃至未被发现的违法案例还有更多。这几年国家层面多次专门针对地沟油发文,包括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也是因为该议题存在着诸多治理难点。
在此前提下,外界对个案处罚太轻的质疑,同样蕴含着执法必须更严的诉求。因为对地沟油的生产者来说,如果没有高压式的顶格惩戒,在利益诱惑面前,难免会心存侥幸。
而且地沟油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方面,它不像普通食品添加剂那样容易检测,外观和成分和正常食用油相差不大。另一方面,即便食用了地沟油,通常情况下,不会有很明显的身体伤害反应,消费者想要举证维权都十分困难。所以在违法足够隐蔽同时,如果违法成本不高,一些商家自然更加敢于铤而走险。
因此,在地沟油犯罪问题上,呼吁重典治罪,其实代表了一种真实的食品安全焦虑,这种焦虑是对执法力度的一种呼吁。从这个角度看,在接下来的治理中,的确应该树立高压红线,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同时根据严重程度,严格贯彻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的终身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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