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新闻”微信公号消息,不久前江苏常州一女子报警,称被母亲用棍子打。这位女子已经30岁,常被母亲殴打,只是因为这次太过严重,一气之下便报了警。经法医验定,她腿部、臀部、手肘等处都有损伤,存在大面积淤青。但被打者的母亲却不以为然,还振振有词,认为“女儿今年都30岁了,还没嫁人,之前都一个人在外面工作生活,没混出个啥名堂”,但被打者却认为母亲只给儿子买了婚房,却不给自己买,双方的矛盾因此越来越大,继而产生暴力冲突。
究其根源,则在于双方观念与利益的冲突。母亲嫌弃女儿大龄没嫁人,还没混出什么名堂,便对她态度消极,敢问一句:难道女儿仅仅寄托了母亲对“成功”的渴望,还是只把女儿当成“摇钱树”?如果真的爱一个人,会在乎她的成败得失吗?而且,据报道,今年8月,这位母亲还想当着警察的面殴打女儿,有民警还多次让母女签下《调解协议书》,也多次给二人发放反家暴告诫书,但明知如此,暴力行为仍然发生。不少人指责这个母亲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甚至缺乏人道观念,恐怕并不过分。
最新消息,这位母亲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惩罚。耐人寻味的是,即便面对刑拘,这位母亲依然搞不明白,只是“教训”几下自己的孩子,怎么就犯罪了呢?无疑,她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意识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受法律保护。这不只是简单的家庭暴力,更是人身伤害。相比之下,后者往往会诉诸于《刑法》层面的惩戒。
我国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已在2016年3月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与此同时,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一直有国家法律的保护。从广义上讲,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都不容侵犯,《刑法》中明确指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狭义上讲,任何人都不能虐待亲人,这既是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刑法》中对虐待罪有明确的说明:“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能意识到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这位母亲或许能悬崖勒马。可惜,法律观念的缺失导致她在泥潭中越陷越深,继而产生更加了恶劣的人身伤害行为,最终被刑事拘留。
尽管此事属于极端个案,但现实中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却是广泛存在的。面对施暴者,家庭成员要学会积极处理,合理转化矛盾,事前预防家暴比事后追责更关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家暴的重要举措。这其中,既包括主动保护,也包括被动保护。前者往往呈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合理沟通,能用嘴解决的矛盾不要诉诸于拳脚,后者则意味着,当暴力的危险降临时,有能力逃过一劫。
就像在此事中,女儿已经30岁了,理应具备理性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比如,她可以想办法与母亲积极沟通,尤其是在买房的问题上,是否可以尝试说服或打动母亲,让其改变想法?即便沟通无果,面对母亲的殴打,作为成年人,她也可以暂时逃离家庭。但她依然呆在家里,继而激化了母女之间的矛盾。
与此同时,合理利用社会救助体系的力量,也有助于规避家庭暴力。一方面,政府相关机构需要落实责任,加强预防工作。《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而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当此案中的女儿面对母亲屡次殴打后,不妨向街道办事处积极求助,由外部力量介入矛盾调解。另一方面,全国多地都开通了预防家暴热线电话,还有妇女求助、维权热线等,这些都是受害人维权的合理途径。
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多维度的互动,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才有可能真正预防家庭暴力乃至人身伤害的悲剧发生,和谐的家庭关系才能逐渐形成与稳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