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前往连南县大麦山镇某村山场的自家常耕地除草并准备种植玉米。唐某到达耕地现场后先用镰刀等工具清除四周杂草,并清理出宽约1米的防火隔离带,随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杂草堆。由于风势过大,火势无法控制,火苗点着了隔离带外的杂草。唐某立即用树枝进行补救,最终因火势太大,未能及时将大火扑灭,导致火势不断蔓延。唐某见无力救援,随即离开了现场。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18.6公顷林地被烧毁。
连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林地18.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甘丽丽)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是失火罪与一般失火行为的原则界限。在自留地烧田埂、山上抽烟、上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失火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但属一般失火行为。构成失火罪的,将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不构成失火罪的一般失火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明显较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春耕时期野外用火、烧荒、烧秸秆等都极易引发火灾。一旦引发大火,火势往往很难控制,特别是在山林地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因烧荒、野外用火等行为人过失引发的火灾,即便不是主观纵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在春耕时期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识,避免酿成大错。
本案也提醒各位公民,在火灾高发易发的地区,应当恪守用火规则,若不幸失火,应该全力补救,多考虑周围的林地以及居民安全。作为一个公民,应当维护好公共安全,而违法侵害公共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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