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鲁婧)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化和旅游部制定《规定》和《意见》,是为进一步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共16条,主要明确资格证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及注销规定。同时,明确了上述业务的办理流程。《意见》从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教育内容、监督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机制和内容形式,建立继续教育学时记录制度,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表彰奖励、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据悉,根据相关政策内容,演出经纪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的培训。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和从事专业工作需要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其中,在行政部门培训的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多元化继续教育。同时,考虑到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具有专业和人才优势,因此规定上述机构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可向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做到因需施教、增强针对性,因人施教、增强实用性,因案施教、增强灵活性。
此外,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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