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为解决学生欺凌问题,已建立学生欺凌防控的长效机制,学生欺凌立法取得显著成效。2017年,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今年教育部又出台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今年6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此举将防治学生欺凌写入法律,凸显了国家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学生欺凌的决心。在现有学生欺凌治理体系下,人民法院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作出努力,不断加强学生欺凌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1.坚持双向保护、全面保护基本原则。学生欺凌案件的涉案双方多数均为未成年人,故应坚持双向保护原则。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其隐私,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问题。在涉及学生欺凌的民事案件中,应维护好未成年人原、被告的诉讼权益,充分听取未成年人陈述,用词通俗易懂,妥善运用法庭调解,化解双方矛盾。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维护公平正义、依法裁判,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
坚持全面保护原则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等权益的保护。社会更容易关注到学生欺凌案件的刑事保护,而对于未进入刑事程序的低龄涉案未成年人,除采取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等惩戒措施外,其民事权益保护也需要重视起来。此外,实践中,还有少数涉及学生欺凌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能忽视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这是全面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
2.坚持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坚持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重视未成年人在学生欺凌案件中的诉讼参与。在案情还原上,案情的描述应以未成年人为主,父母或监护人的描述多会掺杂个人情感、个人理解,可能不利于矛盾化解。实践中,常难以做到让未成年人在法庭上重复表述其受辱经历或明确表达诉求,故应采取适当措施确认父母或监护人正确传达了未成年人的意思,如庭审前由专业人员向未成年人了解案件情况。学生欺凌案件中的证人也多为未成年人,常出现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实践中多采用教师、村居委会或相关人员的证词,这不利于还原事件原貌。对此,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心理活动,采取合理方式采集固定证言。
在欺凌行为的认定上,除了应当达到一定程度的身体或财产损害外,在认定欺凌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关系时,还应当考虑受欺凌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学生欺凌具有一定的个体性,相同的欺凌程度可能带来不同的精神损害,不同的欺凌程度也可能引发同样的精神疾病,故应考虑受欺凌者的个体心理状况。
3.助力夯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故学校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时,应实事求是、及时报告。在庭审中,法院应注重开展法庭教育,除了对欺凌者当庭开展教育外,也可以对那些处理不当的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作出专业指导。此外,法院还应扩大法治教育的范围,配合学校开展学生欺凌防治教育校园讲座,做好家长培训,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排查;对于已判决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确有认定、处理错误的学生欺凌案件,可定期查访,预防和减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上出现偏差。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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