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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张大爷妻子早逝,又无子女。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张大爷未雨绸缪开始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做了大量研究和考察后,他选择了邻居小李来照顾自己,并与小李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张大爷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给小李,小李负责张大爷未来生养死葬等全部事宜。协议签署后,张大爷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小李。但没过多久,小李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照顾张大爷,还靠着张大爷送给他的房子做起了生意。
张大爷很生气,认为小李违反了约定,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房屋。那么,法院会判决小李返还张大爷的房子吗?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养老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生活中,很多老人选择了与信任的亲朋好友签署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协议履行中万一出现问题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要解决问题,先要梳理清楚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张大爷将房子赠与小李,但并不是基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合同”,而是基于双方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
■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签订协议的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这与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约定了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单方面赠与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 遗赠扶养协议可与谁签订?
原《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对孤寡老人或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生活的保障,《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居委会、养老机构都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这也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多选择。
在上述案件中,张大爷妻子早逝且没有儿女,小李也不是张大爷的继承人,二人是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
■ 赠与人能否收回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份特殊的协议,扶养人的核心义务是负有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的核心义务是去世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考虑到本协议的特殊性,在受扶养人去世前主要约束的是扶养人,如果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和扶养约定要求的,受扶养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理由行使协议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中,小李获赠房屋系因与张大爷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并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张大爷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张大爷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依法追回房屋。
■ 律师提醒
“夫孝,德之本也。”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提倡孝老爱亲,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养老模式也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遗赠扶养协议也将在更多场景中发挥效能。
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不严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继承纠纷的情况。因此,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一定要对名称、期限尤其是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权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即便扶养人客观上确实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也不能当然据此主张继承遗产的权利。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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