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2021年三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3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交通、水电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大型商超、景区、停车场、保险公司等。
记者梳理发现,违法事实包括市郊铁路车站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票乘车、停车场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理发店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消费、新生入学缴费不接受现金支付、停车场对现金支付停车费采取歧视性手段、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景区门票、拒绝业主使用现金支付物业维修费、拒绝住户使用现金缴纳水电费、餐厅拒绝现金消费等。其中,某公司因市郊铁路车站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票乘车被罚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两类情况,提醒社会公众关注。一是拒收残缺污损人民币、角币、硬币等行为属于商家服务意识或服务水平不足,不应定义为拒收现金违法行为;二是一些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的行业、商家应注意保留现金收付渠道,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
人民银行提醒,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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