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9日电 (何淼、柏鑫)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就创建范围、条件以及要求作出了明确说明。
据了解,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以县(市、区、旗)及直辖市的区(县)为主要对象。《通知》明确,通过自愿申报、初步推荐、全面创建、省级评价、评估核实、公示命名的程序确认,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示范创建中要突出政治标准和创建质量,严控数量,优中选优,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的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通知》指出,各地要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为工作目标,确保示范创建高效、规范、有序开展。要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实选树一批基础扎实、工作过硬、亮点突出、经得住考验的示范地区。
此外,《通知》还设定了“负面工作清单项”,明确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对已经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称号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不达标或发生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或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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