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比如游戏世界中的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装备,电子商务中的网店,社交场景中的微信账号、QQ账号、电子邮箱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装备、人物、皮肤等游戏虚拟物品虽然是虚拟数据,但这些物品的取得,游戏用户需要投入时间和金钱,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游戏运营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安全,比如设定密保、绑定手机均是常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游戏用户虚拟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时,游戏公司作为专业运营商,应当有通畅的沟通渠道,及时果断的处置措施,及时冻结账号、备份数据、追踪虚拟物品流向,既避免用户损失扩大,也便于事后司法机关的调查。
本案中,虽然游戏装备被盗是基于第三人侵权,但是事件发生后,游戏用户多次与游戏公司联络,均无法得到回应,导致账号未能及时冻结,数据未能及时备份。游戏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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