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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发布日期:2021-01-13  查看次数:6758 来源:中国纪检网  作者:

 
 
    核心提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透视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今年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  此前不久,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
 

 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透视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今年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

  此前不久,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民法典》时间效力、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连日来,《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地人民法院陆续审结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案件裁判不仅对原告、被告的生活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对民众在类似民事活动中如何行事树立了行为规则,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纵观《民法典》施行后的多起“第一案”可以看出,案件裁判背后无不体现了《民法典》坚持以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价值导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生根发芽。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月4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市的第一案。经过1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适用《民法典》当庭宣判。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赔偿庾某某1万元。

  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对侵权事实确认后,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中,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认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而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己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其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生活中,羽毛球运动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有律师表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在文体活动中受伤的案例,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处理方式也不同,有的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判决双方都承担一些责任,有的则会依据自甘风险的法学理论来处理。

  而现在,《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表示,《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确保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被“多少赔点”误伤,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本案中,原告田某、周某与被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及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田某、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对于此案,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介绍,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等方式,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近年来,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本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等规定,认定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保护生态环境,对污染生态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月4日,江西省检察院指定浮梁县检察院管辖的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适用《民法典》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万余元,并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2万余元,检测鉴定费用9.5万余元。

  浮梁县检察院在办理吴某民等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认为,仅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戒,不能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吴某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应当追究其所在单位某化工公司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最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化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化工公司也充分认识到倾倒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真诚认错悔过,当庭表示服判认罚,愿意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入学习公民民事权利的“使用说明书”,自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在执纪执法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保障公民权利,自觉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

  “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合法有序。”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干部赵国强表示,比如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这些规定是与《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之规定相衔接。

  实践中,一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民法典》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纪委监委干部李瑜说,近年来在执纪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审查调查人高息放贷问题。对此,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查清违纪违法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山东省乳山市纪委监委干部孙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此,孙琳认为,这有利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将为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提供活力,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创新保护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监督检查在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是否存在政策措施落实打折扣等问题,为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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