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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为何“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此令?

发布日期:2020-12-14  查看次数:6764 来源:新华网电讯  作者:

 
 
    核心提示:日前,在第21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在第21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反家庭暴力仍属世界性难题,我国现阶段,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也广泛存在。

  反家暴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在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这项制度对我国反家暴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遭遇家暴受害人“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举证难与执行难等多重现实困境。

  本期议事厅邀请反家暴法领域的法官、律师、民警与妇联人士,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展开探讨。

  策划主持:完颜文豪、刘婧宇

  访谈嘉宾: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吕孝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

  万飞:湖北省监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

  禹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妇联副主席

  家暴不是“家务事”

  主持人:我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外扬”,这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冲突吗?

  禹妍:很多女性来妇联哭诉求助,我们都会给她们讲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这两年真正申请的就两个,都是在离婚诉讼期再遭家暴的。如果还没办离婚,她们不会去申请。

  还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觉得“家丑不外扬”。有的女性觉得,忍忍就过去了,老公哄一下,两个人又和好了。

  吕孝权:当然有冲突,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暴,而家暴的本质既不是妇女问题,也不是婚姻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这个“家务事”不只是家庭纠纷,而是侵犯被害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传统观念是对家暴本质的曲解,两者不是一回事。

  万飞: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有安全风险的人提供保护措施,是法院裁定书。申请人被家暴,或尚未被家暴,但有现实的威胁,法院认定这个事实,根据反家暴法做出裁定,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第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第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丑不外扬”等观念也有影响,但不要什么都往那上面推。现在网上信息这么发达,有些受害人被家暴很多次,也不去了解学习,还是用自己的方式解决,这也是我们希望改变的。

  刘敏: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具备“断家务事”的功能,它并非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的防控,确实与那些传统观念存在一定冲突。

  家暴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关乎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公权力的干预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当“家门”内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有必要介入保护。

  受害者不光是女性

  主持人:自反家暴法2016年实施截至2019年12月,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怎么看待这个数字背后的实际保护效果?

  李明:这个签发数量还不太乐观。从2016年到2018年,我们区法院每年只发出一两个。反家暴法刚实施时,受害人不知道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很少。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暴中,受到法律约束。目前,我们法院发出的1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大都是女性,还没有男性。我觉得可能男性被老婆殴打后,不好意思去申请。

  刘敏: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家暴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只保护某一类人。无论性别、年龄、职业等,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了家暴的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儿童和男性老人受到家暴的。

  万飞:我创办的湖北省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在湖北监利、潜江、洪湖三个县级市做“万家无暴”项目,分析2019年的家暴案例发现,79.4%的受害人是女性,男性受害者中主要是父亲和儿子,丈夫很少。在两性关系里,男性受家暴的比例不到5%。

  不知道法院管这事儿

  主持人:现实中为何有的受害者“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万飞:申请数量太少的最大原因不在法院,主要是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认识不够。我有时帮受害人写好了申请材料,她们也都答应了,但最终还是不愿去法院申请。

  禹妍:我们这里大多是农村地区,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不太多。现在,区妇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普法力度。

  妇联每年都会接触被家暴的女性,有些不愿离婚,就不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部分女性在我们后续回访中,有90%的都说夫妻和好了。当时,有的女性被殴打得很严重,坚决地说要怎么怎么样,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两个人又和好了。

  李明:我们法院跟妇联有联动,但到妇联去哭诉的女性很多,来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非常少,她们去妇联就像回娘家,发泄一下就完了,根本没想闹到法院。

  有的受害人即便听说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太懂怎么申请。最初我们法官也不太懂,还是对照着法条探索。后来逐渐宣传普法,到去年申请量才开始多起来。

  刘敏:存在“不知道”现象,说明包括法院在内的许多部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法还需加强。最高法通过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通俗易懂、以小见大地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让更多人了解、运用,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至于“不敢用”,一方面“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成为受害人向外部求助的桎梏;另一方面,有些受害人担心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会面临家暴的升级。这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社会、文化、法律各方面的协同作用。

  李明:我所在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签发的保护令案件,入选了最高法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受害人是一名10岁的儿童,经常被父亲和继母殴打,长期处于恐惧中,没有能力、也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性在于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由妇联帮助申请,法院与妇联联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监管。

  禹妍:今年妇联帮助申请保护令的受害者,是一位60多岁的奶奶,长年累月被家暴。现在孩子都长大了,儿子也支持她离婚。如果没有儿子这个坚强后盾,她也不敢去申请保护令。

  家暴举证比较难

  主持人:受害人在“会用”和“用好”保护令方面,还存在哪些困难?效果如何评价?

  禹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取证也不难,她们一般都是被家暴过很多次,有警察处警的谈话笔录,还有医院的伤情鉴定,基本的证据都具备。

  主要是申请程序比较复杂,前段时间我们妇联帮受害人办理,找了很多人,花了两天半才走完流程。因为过去申请的少,有的办案人员也不熟悉程序。更何况这些普通村民,如果没人帮忙,首先不一定会给她立案,之后还要走很多程序,申请比较难,可能最后就放弃了。

  李明:有的举证比较困难,夫妻之间的事情,谁都说不清楚,而精神暴力取证更难。有的受害人没被殴打,对方只是恐吓说:“我要打你、杀你”。受害人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法院基本都会签发,不仅制止施暴,还要预防暴力。从同意立案到结案最慢是72小时,期间还去调查、谈话,最后送达。

  吕孝权:在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时,最高法只公布了签发数量,全国各级法院发了680余份保护令。去年有进步,不仅公布了签发数量,还公布了申请数量,两者对比得出签发率约63%,还不算很高。

  此外,看保护令的实际效果还需要公布两个数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率,这是施暴人没再二次施暴的情况;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多少施暴人受到法律惩处,受到何种惩处。

  这四个数据全部统一公布,才能反映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实际效果,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能探索改进方向。

  万飞:有的受害人报警后,警察口头处置一下,受害人证明不了是谁打的。所以警察在前期要书面处置,让受害人拿到证据。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不同,有的宽有的严,有些地方让受害人证明被殴打了,有些地方不认同威胁,还有的地方必须要起诉离婚才签发,这是很片面的理解。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还需要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细则。

  吕孝权: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审查,应该是形式审查,只需初步证明受害人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但有的地方将形式审查变为实质审查,人为提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

  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止的家暴跟离婚诉讼中的家暴,性质和意义不同。前者的行为认定是为了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而离婚诉讼中家暴的行为认定,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问题,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所以应该采取证据的实质审查。

  不能完全依赖保护令

  主持人:有业内人士表示,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执行难”问题。如何避免保护令沦为“一纸空文”?

  李明:目前我们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没有施暴人违反的,他们还是敬畏法律,担心违反了要受到处罚。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度加重,可以治安处罚;达到犯罪标准的,有刑法来惩罚。

  刘敏: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并没有直接防止申请人再受伤害的作用,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家暴,更多是以法律责任的承担来震慑施暴人,使其不敢实施家暴。

  吕孝权:最高法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例里,有两个是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见履行率并非百分之百。需要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执行和惩罚效果,思考未来的改进方向。

  万飞:受害人不能完全依赖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可能有警察和法官24小时贴身保护,个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执行的关键是法律震慑

  主持人:有一种说法,现实中公安机关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效果。

  刘敏: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相比社区、妇联甚至法院来说,其行政强制措施在制止家暴上更及时、有力度,群众也更认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一直是落实反家暴法的难点,这是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特点、家事纠纷的私密性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等客观因素决定的。

  李明:这是一个很现实也很尴尬的问题。反家暴法规定,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法院执行。但我们法官的执行力跟警察不一样,受害人再遭遇家暴时,可能临时联系不到我们。而且法官是中立的,跟警察处警相比,我们去处理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吕孝权:在反家暴法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欧美以及我国港澳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首要是警察队伍。但是我们的执行主体是签发机关——法院,公安机关、村委会或居委会承担协助执行的义务。同时,法律又没有明确,协助执行义务是什么,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很难落实。

  像禁止施暴、骚扰、跟踪等保护措施,决定了首要执行主体应该是公安机关。而对财产权益的处分,由法院执行比较合适。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果,关键要看施暴人对法律的敬畏程度,司法机关对于确保保护令得到执行的决心,以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平正义的力度。

  万飞: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心理震慑,谁去执行不太重要。跟财产执行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具体内容可执行。派出所也不可能天天去盯着,这需要做好违反后的惩治工作。

  但违反后的罚则,现在是个空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触犯两个法律,一是反家暴法,由法院判定拘留罚款。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罚。但有时候两边都为难,未来需要明确到底由谁来惩处。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直接按刑法定罪。此外,有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解释里重点体现经济方面,还需明确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哪些严重情节才可以入罪。

  修复家庭关系是大命题

  主持人: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当事人的家庭关系还能修复好吗?

  万飞:现实中,想继续过日子的,一般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些强烈要申请的,基本都是想离婚或正在离婚的。因此,关系怎么样,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造成的,是这个阶段的人的需求,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关系的冲击没有影响。

  我们项目里,有的人不打算离婚,我们会教当事人怎么沟通,特别是夫妻关系,双方都需改变说话方式,生活中不能总是埋怨,要多去肯定和赞美,关系慢慢就修复了。

  李明:去年12月,我们给案例中的小孩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小孩当时还在医院治疗,现在跟爷爷奶奶住在一起,已经从恐惧中走出来了。隔一段时间,我们会打电话问问情况,逢年过节也上门回访。

  夫妻之间的私生活,我们很少介入。至于家庭关系是否修复,可能不家暴了也是一种修复。如果是小孩或老人,我们会定期回访,既可以威慑施暴方,也可以扶持受害方。

  刘敏:修复家庭关系是一个大的命题,就法院来说,我们自2016年起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探索设置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审判专业化。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制度,调动妇联等部门,有的法院还与心理机构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或与高校合作成立心理学研究基地,建立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干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维护家庭关系。

  吕孝权:所有形式的家暴都要零容忍,在秉持这个理念之下,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了救济和保护,施暴人的行为得到了干预和纠正,我们才来谈家和万事兴,要有这个原则和立场。

  家暴零容忍根本目的是,通过对施暴人行为的矫治,使他意识到家暴的性质和后果,纠正自己的行为,从而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友好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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