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众关注的“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一案,重庆警方日前发布公告,认定商贩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城管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予以行政拘留。此外,商贩杨某因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据重庆警方通报,9月7日9时40分许,重庆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城管队员杨某桥的右手被杨某的果筐划伤,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后者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涉及到城管与商贩之事,很容易得到社会关注。当追打商贩的城管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砍伤城管的商贩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样的结果有些出乎人们意料。重庆警方依法认定和处理,不仅有力地捍卫了法律尊严,让人们对正当防卫有了新的认识,还会对执法部门起到倒逼作用。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城管队员主动多次挥拳攻击商贩,商贩一开始没有回击,而是主动逃进室内,但城管队员还是不断追打,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商贩在逃跑过程中操起西瓜刀挥舞,致使城管队员左手多处被砍伤。纵观事件全过程,商贩的行为,应当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认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即“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虽然商贩有错在先,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但是文明执法应当是执法人员的底线,执法人面对阻碍执法的行为时,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应对方式,而不能情绪失控不断追撵、殴打、挥拳攻击他人。城管队员杨某桥不断追打商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合理的职务范畴,变异为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可以说,执法人员本来是“有理”的一方,却因为不能冷静处理此事而成为“理亏”的一方。进而言之,在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可或缺,即便是违法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不可横加剥夺。譬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保障其基本的休息和饮食,不得刑讯逼供;针对一般违法人员,不得殴打、追打、侮辱,等等。
一起看似敏感的“小贩砍城管”案件,剥离其复杂的案外因素,回归到事实本身,让法律标准说话,能够充分体现法治的公信力,让公众心服口服。此事件具有普法的现实意义,也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既让公众认识到正当防卫的重要内涵和积极意义,鼓励人们敢于对不法行为说“不”,同时也警示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应该文明理性,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惟有如此,方能让公众享受到法治进步带来的红利,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史奉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