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企业融资、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呈爆发之势,逐渐成为各单项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的“灰犀牛”。
《法制日报》记者从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获悉,自今年以来,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54件,审结143件,其中涉中老年人案件占比41.96%,涉案金额超过766万元。许多老年人因贪图利息将辛苦积攒的养老钱出借给他人,结果一不小心血本难归。更有甚者,从亲戚朋友处以较低利息借得钱款后,又以较高利息出借给他人,原想赚取利息差额,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出借资金供人放贷债权转让钱难归还
2017年上半年,67周岁的王某得知孙某在上杭县才溪镇经营一家主要从事放贷业务的典当行后,便提供资金供孙某放贷,所得利息由两人收取。2018年5月,经两人结算,确定王某提供的用于放贷的资金有4万元未能收回,双方约定该债权归孙某所有,孙某对王某承担4万元的还款责任并出具借条一张。
2018年6月,孙某又向王某出具结欠利息3000元的借条一张。2019年2月,孙某向王某还款7000元。之后孙某便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为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对其立下的两张借条提出异议,该两张借条载明的共计金额43000元可以认定为孙某与王某经结算确认的欠款金额,合法有效。其中,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因此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可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且王某未提供其向孙某催收还款的证据,认定逾期还款之日为起诉之日。同时,金额为3000元的借条系结欠的利息,不得再计息。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归还王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000元,并支付以本金4万元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提醒:由于老年人受生活环境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借贷风险的评估能力普遍不足,以为签了书面借款协议就万无一失,等到拿着借条却要不回钱来才悔之晚矣。
因此,老年人在借贷前切莫急于将“傍身钱”交出,而是要审查清楚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借款人诚信情况以及借款用途,再确定是否出借款项、出借多少。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时,也应及时催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蓄不够借钱来凑四张借条真假难辨
2014年3月,钟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60岁的梁某借款两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梁某不仅将自己的养老积蓄出借,还帮钟某向其亲友代借钱款,凑足1.8万元后将该笔钱款以现金方式付给钟某,钟某在梁某不识字的情况下当即向梁某出具借条一份。
借款后,钟某至今未依约还本付息,梁某多次催要,钟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其间,钟某先后向梁某重新出具了4张借条。
承办法官审查时发现,原告梁某向法庭提交的4张借条中书写的借款金额均不相同,也无落款时间。开庭审理时,梁某称4张借条均是钟某当面出具的,因其不识字,当时也不敢告知家人出借钱款之事,所以未能及时发现此问题。钟某则当庭辨认称4张借条均不是其所写。
最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款本金及利息21000元,被告钟某分期归还。
法官提醒:借款人向老年人借贷的一个常用手段是“杀熟”、打感情牌,使得大多数老年人在借贷时碍于情面对借款方式约定随意,对借贷手续的要求也不严格,因此常常发生借款人以借款手续不全或不实来赖账。
因此,老年人在借款时一定要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保留真实完整的借贷手续,明确在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时应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如自身文化水平不够,还应请来第三人到场见证。
带息借款想赚利差结果亏尽养老积蓄
2004年2月,罗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7次向73岁的黄某借款共计19.5万元,其中部分钱款系黄某向其朋友带息借款后再转借给罗某,黄某与罗某约定月利率1%、2%不等。
之后,罗某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26日止,经黄某多次催讨,罗某均无能力归还。2017年7月2日,经双方结算,罗某重新向黄某出具借条两张,双方重新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借款到期后,经黄某多次催要,罗某迟迟未还本付息,黄某却要一直向其朋友支付借款利息,未及时止损,致使辛苦积攒的养老钱消耗殆尽。黄某因此起诉至法院。案件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罗某自愿归还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该款分期归还。
法官提醒:老年人容易被高利率所迷惑,结果一不小心就血本难归。因此,老年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更加谨慎,面对高额利息一定要心存警戒,莫把所有积蓄都投入到民间借贷中,切勿贪小失大。同时,在交付钱款时尽量避免现金方式,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保留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
此外,子女也应对老年人的借贷行为多把关、多留意,帮老人提供一些正当稳妥的理财信息,防止老人掉入借贷陷阱。(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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