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朱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9月29日生育女儿杨某,2008年2月17日生育儿子杨某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9年做了节育手术,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由于原告做了节育手术不能再生育,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杨某,被告拒不同意,于2012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杨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
案件争议焦点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杨某由谁抚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和抚养的权利,且原告已做了结扎手术,不能再生育。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杨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杨某某由被告养原。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的是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虽然不被法律认可,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对于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均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权而存在,并不因双方是否为合法夫妻而受到损害。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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