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2月27日讯(记者 杨奇奇)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总局推出化妆品科普文章《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禁止使用换肤、去除皱纹、生发、祛疤、药用等化妆品宣传用语。
文章称,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绝对化词意,如速效、换肤、去除皱纹;禁止表达虚假性词汇,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禁止表达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禁止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禁止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此外,不能使用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国家药监局提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作用温和,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消费者应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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