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强奸猥亵儿童、公众场合性骚扰、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犯、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在近年来国内各类妇女儿童侵权案中,以上热点难点问题频频出现。11月28日,全国妇联表彰了996个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995名先进个人,并且对外发布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记者了解到,这组案例由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的20多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选。备受关注的“十大案例”给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带来哪些启示?记者针对部分案例进行了采访梳理。
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焦点1:关注留守儿童、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权益
典型案例——福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郑某某强奸养女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郑某金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2014年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金将被害人郑某某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6年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某怀孕。县妇联副主席、“春蕾安全员”朱某某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县妇联“春蕾安全员”发挥了积极作用。
【意义解析】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困境。该案由漳州市妇联与市检察院联合创建的“春蕾安全员”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也将“枫桥经验”落实到未检办案工作中的有益探索。
●焦点2:互联网时代严惩“网络大灰狼”
典型案例——江苏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蒋某某打着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了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为由,要求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猥亵人数多达31人。案发后,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意义解析】
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甚至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会造成不可预估、难以管控的恶劣影响。本案中,蒋某某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虽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积极意义在于,示范性地对网络猥亵行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焦点3:女性遭遇“咸猪手”,不再做沉默羔羊
典型案例——上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王某某地铁“咸猪手”强制猥亵案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该女子当场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仔细核实证据、反复阅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于8月26日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
【意义解析】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因公共交通性骚扰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改变了“咸猪手”行为最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得不到刑罚惩处的公众印象。宣传本案的意义在于,展示国家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特别是女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适用刑法精准打击公共场所性骚扰;并且鼓励广大女性面对性骚扰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不做沉默的羔羊。
●焦点4:积极发挥“儿童权益代表人”作用
典型案例——上海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案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沈某某(女)婚后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李小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故李某起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沈某某离婚。涉案儿童李小某是幼童,加之患有疾病,无法为自己发声。普陀法院组成专项合议庭,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委托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作为李小某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
【意义解析】
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孩子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此类纠纷在家事审判中具有普遍性。本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在这类情况下,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制约父母的不当行为。
●焦点5:检察机关办理首例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
典型案例——北京检察机关支持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回顾】
小芳(化名)在2002年出生后就被遗弃,养母刘某某及其同居男友张某某从小芳幼年开始就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等虐待行为。2016年,小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刘某某之子于某的性侵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一面就于某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另一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撤销刘某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意义解析】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案件频发,但这类案件往往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发现,且取证难度大。本案是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核实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取留存监护人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的证据,为后续民事诉讼奠定基础。本案也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不能或监护不力时,积极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良好借鉴。
●焦点6:“仲裁+工会”模式,为孕期被劝退职工维权
典型案例——宁夏李某某孕期被劝退仲裁维权案
【案情回顾】
李某某2017年3月入职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系办公室文员。2018年11月,李某某因怀孕向单位请了两周保胎假,休完假后正常复岗工作。2019年1月22日,单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调到销售岗位。李某某来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李某某指派了律师,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不予辞退,李某某返回原岗位,安排每日一定时间的工间休息。
【意义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这种做法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李某某在被强迫调整岗位后及时向工会投诉,市总工会采取“仲裁+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维权模式,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核实情况,进行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向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劳动仲裁,促成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权益。
●焦点7:处置企业劳动合同限制生育条款
典型案例——依法纠正山东荣成某企业劳动合同限制生育案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荣成市总工会接到女职工张某的电话咨询,了解到荣成市某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加条款规定女职工三年内禁止怀孕。张某两年前来到这家企业做行政秘书,意外怀孕后被企业解雇。负责人表示,企业是在女职工占比70%并且大多数处于育龄期、上级部门不予扩增人员的情况下,为避免人力严重不足不得已作出的规定。经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劝导,该负责人态度明显转变,同意撤销对张某的处理,并制定出新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意义解析】
本案是有效处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违法设置限制生育条款的典型案例。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及时协调侵权问题调查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