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并提高现行奖励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者可获得所举报违法行为被罚没金额1%至5%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则最高可获200万元。
奖励标准按罚没金额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我国目前现行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它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原《奖励办法》按照商品货值计算奖励金额,在具体执行中却产生了一些不利操作的问题。比如许多案件的商品货值不方便计算,甚至有举报人员认为商品货值和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而导致诉讼案件发生。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应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和500元。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但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则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将举报奖励参照依据统一明确为按照最终的罚没款来认定,可在实际当中消除举报人因为所获奖励依据不明确、而和执法机关产生纠纷的风险。这既可以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举报奖励有明确的执法标准,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
对重大违法行为坚决亮剑
现行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实施近20年。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首次对于举报奖励机制进行修改的举措。目的就是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上述征求意见稿。
那何为是“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呢?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涵盖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分析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等列为举报奖励的重点范畴,其实就是在释放出一种强烈信号,即针对目前市场上典型重大违法行为坚决“亮剑”,并贴合目前优化营商环境、整肃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真正担负起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终极目标。
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今年9月,国务院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其中就要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对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如何保护举报人进行了细致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规定泄露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对实施奖励的举报人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等举报不会获得举报奖励。(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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