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昨天(11月19日)有媒体报道说,上周四(11月14日),在浙江温州发生了一起过路司机主动停车帮扶倒地不起者,反倒被倒地者诬陷为肇事者的事件。报道称,一朱姓女子骑电动车摔倒,司机刘某驾车路过,停车走到马路对面去扶起朱姓女子。不料被扶起的朱姓女子非但不感谢刘某,反而一口咬定是刘某开车将她撞倒。双方争执不下,只能报警解决。在被带到派出所后,警方调取了刘某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影像记录,证实了刘某的无辜。
这则消息,让人领略了诬陷者的人性之恶有多恶。当然,也有数量不在少数的公众气恼于刘某的“多事”,更有甚者则指责刘某“活该倒霉”。舆论场中的这番场景,并非是公众丧失了是非,而恰是对屡屡发生的此类事件所显现的是非不彰、恶性膨胀的愤懑和无奈。这个事实也说明,人们已经倦于谴责和斥骂那些人性恶者,因为人们通过时常听闻的此类事情,清楚地知道这种恶性膨胀之人的恩将罪报、从容作恶的劣行,已非口头的谴责乃至斥骂所能规劝和阻止。再三发生的这种诬告陷害帮扶者的事件,就是明证。
对这种不断拉低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难道只能听凭其发生,只能放任其反复出现?答案当然不是这样。从上述事件看,如果刘某的车中没有配备行车记录仪,那么,这件事情说清楚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那些发生在人车稀少路段上的此类事件?如果这件事情说不清楚,导致刘某承担撞人责任,那么,这个后果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将会是什么?弄清楚相关问题,就可以得出结论:对那些被帮扶反咬无辜的帮扶者的人,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因为这种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定义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在上述这类事件中,被帮扶反咬者的行为,是故意所为,且犯意显著,恶意明显;其以情节恶劣的反咬表现出来的诬告陷害行为,会导致无辜帮扶者的交通肇事罪以及相应的刑、民事责任。因此,对被帮扶反咬者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
对被帮扶反咬者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不仅是要减少乃至杜绝此类行为,更是要彰显社会正义,将道德行为水准和道德评价标准恢复至正常。自古以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被视为一种美德。上述事件的屡屡发生,不仅将公德标准降至连“滴水”之报都没有,而且还将实际上早已超过“滴水之恩”的帮扶行为报之以兜头瓢泼脏水。这种令人不堪不齿的行为陷人以罪,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无疑。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在调取了刘某的行车记录仪上的影像记录后,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警方在后续调查中取得了被帮扶者涉嫌诬告陷害的证据,则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从上述事件中,人们可以看到社会的道德底线及其评价标准是如何失守的。对被帮扶反咬者的姑息甚或纵容,就是对社会道德失守的无视和放任。对被帮扶反咬者的行为,再也不能以界限含混的“批评教育”而告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