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法治挺在前面,司法机关是排头兵。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就在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份司法解释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个新案件类型,明确了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等问题。
说是新案件类型,其实道理并不复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谁破坏碧水蓝天,谁污染我们的绿色家园,谁就理应付出金山银山的代价。
在这个人所共知的逻辑下,新规的三个特点值得关注——
第一,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者的违法成本,正是这个规定最显著的特点。
生命离不开灿烂的阳光、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我们在生活中很少察觉到自己有多依赖它们,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享受着环境的便利,却很少为它买单。一些黑心企业的成功秘诀,就是利用这种“剪刀差”:
一方面,他们无视环境容量,肆意排放污染,进行掠夺性开发,借助靠损害环境带来的低成本优势巧取豪夺;另一方面,他们顶多是对当地居民遭受的损失聊做赔偿,却无需为破坏了“无主”的环境付出代价。环境系统有很强的公共物品属性:每个人使用的,都是由全社会分享的份额。反过来说,一小撮人对环境的破坏,也是对全民环境资源的残害。
防污治污靠自律、靠市场,但归根结底靠法治。最高法的新规明确,如果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当污染者不得不为环境损失的每一个铜板付费,以环境破坏牟利的“生意”就会自然破产——无利可图,谁还会趋之若鹜?
第二,把恢复生态作为司法行为的首要目的,是新规的最大亮点。
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永远不会是目的,而只能是手段。
当伤痕已经造成,疮痍已经留下,再多的赔偿如果不用在正确的地方,也于事无补。不止是赔钱了事,以人民为中心,就要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手段,去重新赢回宜居的生态环境。
从这一角度说,《规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明确了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同时,《规定》还创新了责任方式的顺位,也就是能修复的就要判决修复,修复不了的才能判决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把生态修复放在金钱之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聚焦生态恢复的目的,在创新中得到了鲜活体现。
第三,司法越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是新规体现出的趋势。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永远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环境正是十九大报告中点出的、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方面。
奋斗不息,更需法治护航。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上越来越积极有为。
据最高法今年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披露,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同比上升33.21%,审结1252件,同比上升28.41%,全年共审结涉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逾25万件。曾被习总书记批示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得到依法解决,成为环境保护的标杆案件。
在临近世界环境日之际,司法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可先鉴定后收费,有力破解了公益保护因“鉴定贵”望而却步的老大难问题。
今年中国是世界环境日的主办国,全球主场活动在中国杭州举办。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主场活动致贺信指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对于环境义务,中国从不曾讳言,也不会回避。
将环境保护转化为法律责任,是一个国家应对环境挑战的最有力回应:
坚持完善生态环境法治,用法治的刚强保障生态文明的发展,才能让炎黄子孙永远在绿水青山中不懈奋斗,在绿色发展之路上矢志前行!
(苏航) |